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华安县县城城关街道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及一盒射钉弹,回到家后又以二百元的价格向一收购废品男子购买钢管一支。购得零部件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漳平市**乡**号家中将购得的零部件通过使用电焊机改制成枪支一支,并将其藏匿于家中一楼工具房门后,将射钉弹藏匿于工具房内货架第三排红色盒子内。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4、检查、勘验、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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