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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民警根据购买射钉枪的线索将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家中将其抓获,吴某某主动交出自制枪支2支、钢珠228颗、角向磨光机1台。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全长727mm经组装的疑似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查获的全长1121mm经射钉器改造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92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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