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之**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连江县**镇**村**路**号的家中一楼客厅内使用电焊机将一根长约50厘米的钢管焊接到其所有的一支射钉枪枪口上。过了三个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又在家中将一个红外瞄准器安装在这支经改装的射钉枪上。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这支经改装的射钉枪藏匿在其经营的位于连江县**镇**村的**船舶配件加工厂内。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船舶配件加工厂的宿舍内床铺下查获该改装的射钉枪及电焊机1台、射钉弹共计293发、钢珠49粒、U型五件套枪管1个。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经改装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清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一支射钉枪改造成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陈 思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