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一支经改装过的射钉枪,偶尔用于打猎,平时将该枪支放置在位于寿宁县**乡**村**号的家中。2020年8月28日,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对吴某某家进行搜查,在一楼杂货间进门左侧处发现经改装过的射钉枪1支、铁珠10粒、射钉弹17粒,予以扣押。在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3.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锈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90503****。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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