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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购买虚拟币网站源代码、网站域名,租用香港服务器的IP,先后搭建7个用于虚拟币投资的网站,以每个网站人民币5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QQ好友“**”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上述7个网站均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搭建的“www.2573999.com”虚拟币投资网站出售给林某某(QQ名“**”),该网站被用于诈骗居住于本市天宁区的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搭建的“www.9966168.com”虚拟币投资网站出售给QQ好友“**”,该网站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熊某某。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搭建的“www.8833338.com”“www.5669966.com”“www.7898138.com”三个虚拟币投资网站出售给QQ好友“**”,该3个网站分别被用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搭建的“www.1688876.com”网站出售给QQ好友“**”,该网站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

5.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搭建的“www.6663198.com”虚拟币投资网站出售给QQ好友“**”,该网站被用于诈骗被害人贺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账户注册信息、账户登陆日志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硬盘1个、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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