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始,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区**路**弄**号**处,采用直接推门的方式非法侵入上址别墅,并一直居住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窃得被害人顾某某放在上址二楼书房书柜内多张纪念币(共计385元人民币),后用于个人挥霍。

同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路**弄**号产权证复印证、电费缴费单截图、结婚证证实,同年5月6日15时30分许,其至上址发现该房屋南门打开,大厅里放着外人的行李箱、衣服和鞋子等杂物,楼梯扶手上挂着衣服,房间都被打开,楼上有被居住的痕迹,二楼书桌上的苹果牌一体机不见,书柜内纪念币册被翻动,遂报警。经查看,书房内的纪念币共计损失33,360元,遗失的一部苹果牌的一体机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0元左右。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相关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监控视频及截图、农业银行持登记单证实,吴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在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黄浦区支行换取纪念币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身份情况。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犯罪地点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胡文霞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