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住巨某某**街**栋**号楼3间。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巨某某*****中段西街南100米***保健品店内,明知销售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男人肾宝”、“第五元素”等男性保健品违法仍对外销售。2019年10月9日,郝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店内以30元的价格购买了“伟哥一粒挺”1盒。2019年10月31日,巨某某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在其店内二楼的门户角落处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黄金玛咖”1盒、“伟哥一粒挺”1盒、“玛咖”1盒、“男人肾宝”3盒、“蚁力神”2盒、“第五元素”1盒、“每粒坚”3盒、“德国黑金刚”3盒、“采花郎”1盒、“男人魅力”1盒、“金枪不倒”4盒,“勃龙伟哥”4盒,2019年11月12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扣押样品进行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巨某某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念岭
检察官王亚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街**栋**号楼3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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