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住曲阳县**镇**小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15年3月份开始,从他人处购进凉皮,后在自己经营的“曲阳县**快餐店”销售给来店里吃饭的客人。2020年8月7日,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曲阳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在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曲阳县**快餐店”提取凉皮样品。后经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凉皮样品中含有硼酸,硼酸为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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