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10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在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自己家中及路桥区**镇**村**区**号的租房中,雇佣工人生产没有牌子的鸭舌帽及假冒注册商标的鸭舌帽。2019年5月1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缴获假冒“ ”、“ ”、“ ”、“ ”等四种注册商标的鸭舌帽共计16770顶,其中 字样鸭舌帽99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15660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吴某甲生产假冒“F”、“FILA”、“GUCCI”、“NY”等四种注册商标的鸭舌帽共计21107顶,其中4337顶已销售,3150顶通过吴某乙批发,1166顶当处理品销售,网上销售21顶,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25314元。被缴获的假冒产品价值人民币109005元。上述假冒的四种注册商标的帽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4319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到路桥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蓝色VIVOX-Series手机一部,串号8640150*******; 字样鸭舌帽99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15660顶(暂扣公安机关)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对比照片、印证商标资料、授权委托书、公证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微信、银行转账记录、销货清单、物流货运清单、阿里巴巴销售记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项某某、沈某某、吴某乙、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3431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楠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5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物证:蓝色VIVOX-Series手机一部; 字样鸭舌帽99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60顶, 字样鸭舌帽15660顶(暂扣公安机关);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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