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路**幢**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珠宝首饰加工商陈某某(另案处理),其后陆续从陈某某处订制假冒“Cartier”、“Cindy Chao”、“Van Cleef&Arpels”、“Bvlgari”、“Boucheron”等商标的珠宝首饰。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淘宝网店结识买家李某某并加上微信,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展示上述假冒商标的珠宝首饰。李某某在吴某某朋友圈挑选好珠宝首饰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某购买。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钱款后将李某某选中的珠宝首饰快递给李某某。2019年10月至案发,李某某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总计购买了13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涉及品牌包括“Cartier”、“Cindy Chao”、“Van Cleef&Arpels”、“Bvlgari”、“Boucheron”等。经相关权利人鉴别,上述13件珠宝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计算,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76.1万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邓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以提供邓某某经营地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227.6万元,并获得了被害单位**贸易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了13件珠宝首饰,涉及假冒注册商标有“Cartier”、“Cindy Chao”、“Van Cleef&Arpels”、“Bvlgari”、“Boucheron”,扣押吴某某苹果手机一部。
2. 被害单位**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涉案商标均系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3. **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本案扣押的珠宝首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其统计的销售清单、公安机关从吴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截图和聊天记录、李某某向吴某某打款的转账回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吴某某向李某某销售珠宝首饰13件,总计销售数额176.1万元。
5. 被告人吴某某丈夫徐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门昶(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李某某227.6万元,被害人李某某、被害单位门昶(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吴某某予以书面谅解。
6. 静安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二份《工作情况》及本院出具的邓某某《批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揭发邓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以提供邓某某经营地信息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7. 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227.6万元,弥补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冠
检察官助理:王珺蕙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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