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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数据技术公司系第44*****号“WD”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计算机产品、硬盘驱动器,有效期自2007年06月28日至2017年06月27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7日。

2019年8月始,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数据技术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号****栋*****房)上对外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的硬盘。2019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WD”硬盘40个、“WD”标签贴纸93张等。经鉴定,上述硬盘均系假冒“WD”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6190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4日在其经营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的金额为人民币337184.1元,除去其辩称的刷单数额131282元,其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5902.1元。现场缴获的40个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按照销售记录中的价格核算,货值为人民币10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硬盘、标签贴纸;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邝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证明;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5月9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3.​ 案卷六册、涉案假冒硬盘40个、假冒标贴93张、手机2部、电脑主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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