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销售人员,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5月5日左右,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约定以每斤40 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70斤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2018 年5月10日,吴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斤6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70 斤牧草甜高粱种子冒充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并要求徐某某用两个没有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徐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安排**有限公司员工高某某包装好,吴某某通过新河镇德邦物流发送给范某某,并收到范某某首批货款4481元(扣除运费)。经鉴定,吴某某销售给范某某的种子不属于雅津401号甜高粱品种,因其没有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假种子,其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造成范某某经济损失144,684 元。吴某某与范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种子照片、扣押清单;
2.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种子买卖合同书、吴某某账单明细、吴某某与范某某微信聊天截屏照片、谅解书等;
3. 证人范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与范某某签订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买卖合同后,其为牟利,用牧草甜高粱种子冒充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销售,经鉴定,该种子为假种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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