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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重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曾因赌博行为,于2017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重婚的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结识后,在明知陈某甲与陈某乙处以合法婚姻状态的情况下发展到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09年生下一子陈某辉。2015年开始,吴某某与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在光明区新湖街道耙塘坡2号祥和公寓***室共同居住。2019年7月30日,陈某甲儿子陈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于同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支持陈某甲和吴某某是陈某辉的生物学父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口簿,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亲子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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