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沭阳县**镇**组**号,现住沭阳县**区**公寓**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吴某某现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程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吴延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与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孙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沭阳县协和医院被民警传唤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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