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6*******,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登封市****区**村组织工人建设厂棚时,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2019年1月22日17时许,胡某某在作业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地面,致胡某某当场死亡。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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