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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4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系**有限公司安全部门队长,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纸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镇**工业区内,被告人吴某某任安全部门队长,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安全;张某甲(已判决)任公司环保部主任,全面管理环保部,负责公司污水处理排放和污水调节池清洗;莫某某(已判决)为公司环保部一班班长,负责公司一车间污水处理和一车间污水调节池清理工作。2019年1月28日总工程师江某某组织公司各部门主任召开会议,会上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开始公司停机进行大修等工作,并传达各部门主任安排好部门内部工作。其中有环保部负责一年一度的清洗调节池工作,具体工作由环保部主任张某甲安排。2019年2月15日张某甲在未经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在无配备防毒面具、呼吸器、通讯工具等安全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莫某某、陈某某带班组织环保部工人分别对公司一、三车间污水调节池进行清洗工作(属于有限空间作业)。2019年2月15日19时,许莫某某带领环保部门清洗工人魏某某、熊某某、李某某、萧某某、邹某甲(女)、余某某(女)、邓某某(女)、张某乙(女)、韦某某(女)在仅领取安全帽、雨衣、下水裤、胶手套、水鞋、口罩这些作业设备的情况下分组分批对一车间污水调节池进行清洗作业,其中第一班由魏某某、熊某某、李某某、萧某某下池清理,清理时间为19时30分至21时05分;第二班由熊某某、邓某某、张某乙下池清理,清理时间为21时15分至22时50分;第三班由邹某甲、萧某某、魏某某下池清理,清理时间从23时开始。莫某某则负责清洗期间的巡查观察工作,韦某某和余某某负责看守池上两个泵机的运转,清洗工作是工人在池底使用两条高压水枪冲洗池底留存淤泥、纸渣,冲散后利用泥泵将污水抽出。2月15日23时00分许邹某甲、萧某某、魏某某所在的第三班下池清洗,几分钟后在污水调节池进出口附近的韦某某听到邹某甲在池内呼喊救命,韦某某便大声对正站在离污水池进出口十几米远处休息聊天的熊某某、邓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和邹某乙呼叫救人,邹某甲丈夫邹某乙听到后第一个从调节池进出口下池救人,接着莫某某叫没有任何救援防护措施的熊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也下池救人。约2分钟过后韦某某从调节池进出口往下看到邹某乙正双手拉着已经没有意识的邹某甲往进出口的梯子方挪动,拉到梯子附近时邹某乙也晕倒。熊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三人依次下池救人,大约1、2分钟后熊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三人也相继晕倒。张某甲从三车间巡查回到后知道发生事故就叫上莫某某下池救人,张某甲下到池底后看到前面下池的人都晕倒以为是漏电造成的事故便叫刚下到池底的莫某某上去关掉电闸,张某甲在池底刚走两步就发觉自己支撑不住也快要晕倒就马上从进出口梯子爬出去,爬出去后张某甲马上叫韦某某(张某甲老婆)打电话求救,于是韦某某、张某乙先后给120、110或119,莫某某、魏新华和陈某某等人也打电话叫人来救援。环保部文员袁某某赶至现场也马上下池拿着绳索在池底绑住晕倒的工人让池上的人员拉到池上,三车间环保班长陈某某知悉后也赶到现场下池救援,陈某某下池后发现袁某某身体情况不佳便推着袁某某到池上休息,后陈某某继续在池底救人,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后将剩下的两人救出。张某甲、莫某某未按照清洗污水调节池的安全生产流程向厂安全部门申请,在没有得到安全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组织人员对一、三车间污水调节池进行清洗,清洗过程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没有设置安全监督人员和安排应急救援人员,事故发生后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下盲目施救,违反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操作,从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致使一车间工人邹某甲、余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熊某某、萧某某和施救人员邹某乙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泥浆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萧某某符合溺死、邹某乙符合硫化氢中毒后吸入大量泥浆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魏某某符合硫化氢中毒后吸入大量泥浆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邹某甲符合硫化氢中毒后吸入大量泥浆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余某某符合硫化氢中毒后吸入大量泥浆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熊某某符合硫化氢中毒后吸入大量泥浆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事故亦使得张某甲和救援人员黄某某受伤(伤势待鉴定)。2019年2月16日3时30分许,吴某某在双洲纸业有限公司内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后,双洲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钟某某等证人证言,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七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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