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市**县**镇***村***号。因重大责任事故嫌疑,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汝良,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包工头被告人吴某某无相关资质包下深圳市**新型检材有限公司厂房补漏工程,随后吴某某安排工人被害人陈某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深圳市**新型检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高空作业。2019年5月19日10时许,陈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在该厂房高空作业时,陈某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踩踏瓦片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包工头吴某某无资质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缺失,施工现场无人管理,监管缺失,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深圳市**新型检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吴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12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陈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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