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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组。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道与**路交口西南角的**工地**号楼**层的施工现场,明知被害人潘某某没有高空作业许可证,只能从事普工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其在22层脚手架上铺设钢笆片,且没有督促其佩戴安全绳。当日8时30分许,潘某某在脚手架上铺设钢笆片的过程中失足坠落身亡。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明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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