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村民小组*5号。于2020年3月16日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起诉期限两次(6月26日至7月10日;9月10日至25日)。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购的长城SUV邀约另外两名驾驶员分别驾车同行,从东回镇四季酒店门前将欲偷渡到缅甸务工人员运送前往约定的**村**寨子后面的小路岔口,凌晨5点半左右,途经**乡**村**村**路时,被糯福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吴某某所驾驶辆内查获7名欲偷渡出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制度,为谋取高额利益,明知他人欲偷渡前往缅甸务工,仍然运送他人前往约定地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中,联系电话:159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移送起诉书9份。

3、扣押物品涉案SUV汽车一辆,吴某某使用手机一部现保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