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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9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101451****,汉族,大学文化,台湾**建筑公司**,家住中国台湾台南市**路**段**巷**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受他人指使,欲协助我国公民蒋某某(另案处理)偷渡出境至加拿大。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办理完赴加拿大的AC028航班登机手续。后被告人吴某某按照“图腾”(微信名,另案处理)的指令,在上述机场T1航站楼出入境处一厕所内,与办好赴泰国曼谷登机手续的蒋某某互换登机牌,以达到将蒋某某偷渡至加拿大的目的;蒋某某也依“图腾”的指示,将一本印有吴某某照片的中国普通护照(证件姓名蒋某某、护照证件号码E3970****)交给被告人吴某某,以便吴某某顺利离开中国。当日16时30分许,蒋某某持AC028航班登机牌及印有其自身照片的中华民国护照(证件姓名吴某某,护照证件号码31583****)登机时被查获。被告人吴某某获悉后,欲逃离机场时被抓获。经认定,上述二张涉案护照均系变造证件。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图腾”的安排下,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获取对方赴加拿大的航班登机牌,并将变照的中国护照交与对方,欲偷渡出境至加拿大打工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了涉案的登机牌2张、中国普通护照及中华民国护照各1本的情况。

4.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证实E3970****号中国普通护照系整版伪造资料页,315837****号“中华民国护照”系整版伪造资料页,二张护照均系变造证件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蒋某某因有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7.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相关护照,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翠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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