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1********,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家。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7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德宏州公安局医学观察隔离区。2020年8月6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毒品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畹町,拟前往芒市机场进行交易。13时许,其乘坐微型车云N*****行驶至遮放镇红绿灯路口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片剂状甲基苯丙胺4232.3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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