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浏览网页时,发现可以通过架设电网进行狩猎,便在网上购买了蓄电池、电容组、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按照网络传授的方法自行组装一套高压电网,安装在攸县**镇**村**组一山脚下用于狩猎。4月27日,文和村村民向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举报吴某某私拉电网狩猎,该所民警到**镇**村**组吴某某家检查,扣押了上述设备,对吴某某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2019年5月,吴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了蓄电池、电容组、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组装高压电网。8月6日19时许,吴某某将自行组装的高压电网安装在新市镇**村**组一山脚下农田旁偏僻处。19时20分许,被害人唐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从***村吃酒后抄小路步行回家,途径上述路段时误触电网,当场被电击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逆变器发送短信,显示有物体触碰电网,以为有猎物触网,便赶到现场查看,发现唐某乙被电击死亡。吴某某随后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20日,吴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唐某乙家属损失共计1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唐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唐某乙死亡原因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私拉高压电网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轻信将高压电网安装在偏僻处,能够避免人员伤亡,因而导致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6月24日

(本页无主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新市镇文和村布塘冲组的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