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有明确禁行标识的防汛大堤上驾驶车牌号为粤S2****(套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北江大堤28Km+206路段时,碰撞到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蒋某某,后被害人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颅脑挫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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