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无逮捕必要不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货车在东安县小心田建材有限公司石场内运输石料,在准备装第四车的时候,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看车后情况,将在石场内通行的唐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死。经鉴定:唐某某系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右侧胸廓多发性肋骨粉碎性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右侧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第一时间请人帮忙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同时吴某某及吴某某所在的公司及时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作出积极赔偿,共赔偿死者方52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及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蒋某某、唐某甲、龙某某、王某乙、熊某某、李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东公物鉴(法病)字[2020]5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东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辉
检察官助理:张贞操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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