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潍坊市坊子区**小区**室,务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豪泺牌重型半挂牵扯车车头,到位于潍坊高新区高三路穆响路路口北处的潍坊高新区李某某维修部进行维修。2018年9月27日14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钻到车底更换轮胎螺丝,被告人吴某某上前帮忙,在用撬杠撬制动毂的过程中,致支撑中桥的千斤顶歪倒,制动毂与轴头落下,砸中被害人李某某腹部,致被害人李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次日上午,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医院病历、居民死亡证明、个体户信息、行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车底有人存在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维修作业,致事故发生,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常兴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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