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闽******倒车进入位于闽侯县**街镇**村**号恒涛废品收购站时,货车左后轮碾压了被害人苏某丙(4岁)头部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事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苏某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心电图、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接警单、派警单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苏某乙、邓某甲、左某某、邓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注意行车安全,在废品收购站内倒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该案已经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9月18日
附注:
(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839618****)。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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