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里**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王某某、金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等卖家从境外美国向国内销售大麻叶、大麻油及大麻制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油约2克,并通过寄递的方式走私至国内。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的大麻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邮局海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大麻油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
2.同案犯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寄递至国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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