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公司仓库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开始,同案人董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其在挪威组织货源,将同案人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订购的三文鱼按其预设的路径,从挪威空运至越南河内机场,再由董某某首肯的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通关人员安排人员在河内机场提货,并运至中越边境边民互市贸易区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入境,通过陆路运回广州约定地点交收货物;之后货主按董某某的要求通过非正常渠道支付货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同案人杨某某以边贸方式走私三文鱼入境,仍受其指使,负责传递信息、接收、储存及销售上述三文鱼,并支付通关费用。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三文鱼共计990963.2千克,货值9841103.97美元(CIP),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094053.9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报关单证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旭基
2019年8月30日
附项: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72983****、1592015****。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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