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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人,公民身份号4312301996********,侗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贩卖为目的,通过手机闲鱼APP平台寻找境外售卖大麻烟油的店铺,并通过微信与卖家商定好售卖价格及将大麻油邮寄到中国境****。其最终决定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境外卖家购买3瓶大麻烟油、3包含有大麻成分的巧克力,并根据卖家提供的链接在闲鱼APP平台上下单。同年7月1日,卖家将上述物品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往吴某甲所提供的原工作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街道**路**号**四楼**摄影工作室,邮包编号为EP***********。同年7月8日,该邮包在入境检查时被广州邮政海关查获。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桂林市七星区**路**号*******领取邮包时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邮包中的烟油及巧克力均检出四氢大麻酚。经称重,大麻油净重1.7克(不包含广州海关取样鉴定消耗量),巧克力净重64.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麻烟油三支、大麻巧克力三包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贩卖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购毒品大麻入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秋云

代检察员:陆秋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4.物证IphoneX手机壹部、电子吸烟器壹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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