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内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微信wyb68888****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后在群里发布虚拟房间链接供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房费”。至2018年11月初,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2094.08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
2书证:群成员图片、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前义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85777****)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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