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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4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街**号。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9月1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向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发送赌博网站网址,由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被告人吴某某收到李某某转账的赌资后再与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进行交收,并从中获取差额利润。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24434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在新塘镇沙埔**城**栋**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8.讯问视频、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缴获的iPhone8手机一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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