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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汨罗市**镇**村**组,住汨罗市**镇**宿舍。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收受买码人员杨某某、汪某某、狄某某、许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75000余元,其中收受杨某某投注14万余元,收受汪某某投注27000余元,收受狄某某投注2000余元,收受许某某投注6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收受投注后报至上线徐某某(已判刑)处,通过获取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3.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汪某某、狄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4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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