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80号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贵红,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开始,在其租赁的本市东城街道雍华庭步行街***酒吧内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至2020年5月18日,吴某某共在该处聚众赌博六到七次,总赌资六到七万元,期间共有约22人到该处参与赌博,共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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