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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9年2月至3月间共三次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以“七名”的方式开庄设赌,聚众赌博,共累计召集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在蕉城区**乡**村**开庄设赌,吸引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郑某某等人参赌,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赌签并负责坐庄出签。

2、2019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蕉城区**乡**村山上****开庄设赌,吸引李某某、范某某、吴某乙、吴某己、吴某丁等人参赌,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赌签并负责坐庄出签,黄某某负责当保二。

3、2019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己、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在蕉城区**乡**村**内开庄设赌,吸引汤某某、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黄某某、何某某、郑某甲、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等人参赌,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赌签并与吴某己、吴某乙轮流出签、当保二。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照片、赌博现场视频光盘、赌博地点地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吴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吴某己、吴某乙、汤某某、黄某某等20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李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等20名证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玉亨

检察员:肖  珍

郑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号,联系方式: **********。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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