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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自己坐庄,自行设定赔率,以庄家身份与他人进行对赌、竞猜。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王某某接收他人购买“六合彩”赌博的投注,吴某某接收参赌人员投注后,将参赌人员所选下注的“六合彩”号码及投注的金额通过微信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一定赔率通过吴某某对参赌人员进行赔付,并按吴某某报送投注总金额的10%返利给吴某某。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帮助王某某接收他人投注金额共计23万余元,赔付15万余元,吴某某获得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均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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