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村**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 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长期接受非法六合彩彩民赖某某、“某某”(身份不明)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48570元,并将投注额上报到犯罪嫌疑人“某某”(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吴某乙(另案处理)处,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857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理广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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