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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贪污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中共党员,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2014年3月任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5月任太湖街道办事处**,2017年5月任太湖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任开发区管委会**,系聘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长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任开发区管委会**、太湖街道办事处**期间,利用从事商品房安置材料审核、安置手续办理、安置补助结算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借用拆迁户身份、伪造材料、虚构安置面积等手段,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等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266.783541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太湖街道张某甲(2018年3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及其妻子张某乙不具有被拆迁安置户身份,不能享受商品房安置补助政策,仍通过伪造公寓房安置面积转让确认书、太湖街道商品房安置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为张某甲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帮助张某甲以商品房安置方式购得绿城长兴广场**室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115.724331万元。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向拆迁安置户顾某某、周某某分别支付3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张某甲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55.724331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18.3万元、19.6万元的价格从被拆迁安置户沈某乙、王某某处获得12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面积指标(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及安置房基准款退补标准,政府应分别支付18.3万元),再借用吴某甲被拆迁户身份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购得白鹭湾**室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66.6505万元。2015年7月30日,通过二手房交易将该房产以53万元转让。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30.0505万元。

3、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20.3万元、18.3万元和24万元的价格从被拆迁安置户贺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处获得18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面积指标(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及安置房基准款退补标准,政府应分别支付18.3万元),后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将周某某伪造成白溪居委会被拆迁户,再为其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购得琥珀嘉苑**室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96.82247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41.922472万元。

4、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48.6万元、29.1万元的价格从被拆迁安置户朱某某、陆某某处获得20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面积指标(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及安置房基准款退补标准,政府应分别支付48.6万元、25.8万元),再借用吴某甲被拆迁户身份办理了商品房安置手续,购得龙溪御庭**室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102.945813万元。2017年1月22日,通过二手房交易将该房产以115万元转让。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28.545813万元。

5、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为夹浦镇父子岭村村民杨某某违规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过程中,在没有安置面积指标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安置面积等方式,为杨某某办理镜水蓝庭**室房产商品房安置补助结算手续,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共计67.296231万元。

6、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97.2万元的价格从被拆迁安置户高某某处获得24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面积指标(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及安置房基准款退补标准,政府应支付97.2万元),再借用朱某某被拆迁户身份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购得龙溪御庭**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125.75963万元。2017年5月24日,通过二手房交易将该房产以108万元转让。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28.55963万元。

7、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某与章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以42万元从被拆迁安置户陆某某处获得12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面积指标(按照拆迁安置货币化价格及安置房基准款退补标准,政府应支付42万元),再借用丁某某被拆迁户身份办理商品房安置手续,购得翡翠名都**室房产,套取政府商品房安置购房款补助、契税补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共计56.684564万元。2017年8月31日,通过二手房交易将该房产以68万元转让。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共计14.6845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30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商品房安置政策文件、商品房安置档案材料、安置补助财务支付凭证、商品房购房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书证;  

2. 沈某甲、吴某甲、丁某某、朱某某、沈某乙、王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吴某乙、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

3.吴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3册、赃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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