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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道**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房内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罗某某、赵某某,从其上线“杰哥”手中赚取免费毒品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7日21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欲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1粒麻古、1小包冰毒)。

2、2019年5月5日22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欲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1粒麻古、1小包冰毒)。

3、2019年6月6日20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欲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1粒麻古、1小包冰毒)。

4、2019年6月7日20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欲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房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1粒麻古、1小包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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