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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凯,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某某**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翁某某龙仙镇**路**楼**栋**房。于2015年8月28日因吸毒被翁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于2016年 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吸毒人员何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K粉(学名:氯胺酮),并由何某某开车载吴某某由韶关翁源去到英德市大镇。吴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何某某2900元的购毒款项后,以2400元向英德大镇的贩毒人员购买到毒品K粉,随后将毒品K粉交给何某某,吴某某从中赚取500元。

2.2019年12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何某某、赖某某想要购买毒品K粉吸食,遂由吸毒人员赖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K粉,随后赖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2800元购毒款项转给吴某某。吴某某在龙仙镇康乐路光大茶业门口路旁将4小包毒品K粉(每包重约0.4克)交给何某某。

3.2020年1月16日凌晨,在翁某某龙仙镇宝贝酒吧楼下,被告人吴某某贩卖了1包(重约0.4克)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赖某某(绰号“阿狗”),赖某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毒资500元给吴某某。交易完后,赖某某回到宝贝酒吧,觉得毒品K粉的量不够吸食,又再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K粉。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翁某某龙仙镇宝贝酒吧楼下,再次贩卖了1包(重约0.4克)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赖某某,赖某某当场现金支付毒资500元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幸灵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随案附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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