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号楼下,多次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莫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30日14时许,吴某某与莫某某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买卖事宜后,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号楼下,吴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少许(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莫某某;
2、2018年1月1日14时许,吴某某与莫某某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买卖事宜后,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号楼下,吴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少许(约0.5克)海洛因贩卖给莫某某;
3、2018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莫某某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买卖事宜后,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号楼下,被告人吴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将少许(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莫某某。
2018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吴某某的房间内查获12.79克白色固体。经鉴定,在被告人吴某某处查获的12.79克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吸毒成瘾认证书、称量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彭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多次予以非法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材料卷宗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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