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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村**湾**组**号,现住邾城街**大街**广场一楼门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胡某某通过手机号和微信号商量好,由吴某某向胡某某贩卖10颗“麻果”,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同日11时许,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到约定的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四小门口等候,双方会面后吴某某向胡某某交付了10颗“麻果”,并收取了胡某某向其支付的人民币800元现金。双方完成交易后,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胡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麻果”10颗(净重0.91克),从吴某某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800元。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的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侦讯中,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审讯视频、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毒品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毅明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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