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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县**镇**村**号曾因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被广州梧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群众魏某某在快手上认识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聊天知悉吴某某有贩毒行为。2019年12月7日,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10个毒品,谈好价格包路费8500元,并约定在深圳市**区****路****酒店交易。2019年12月15日凌晨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到达双方约定酒店楼下,将一小包毒品交给魏某某,魏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交易完成后便被在附近埋伏的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毒品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4月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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