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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5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会**铺**巷**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珠宝园**栋**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10月1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6年1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并约定在本市福田区**广场一楼**餐厅进行交易。刘某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上述约定地点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共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刘某某,并收取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吴某某准备离开时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短信交易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6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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