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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回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嘉园**区**号楼**楼。1998年9月3日因盗窃罪被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6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4月10日因吸毒罪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3月12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嘉园**区**号楼**楼自己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安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安某携带毒品离开吴家,路上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安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48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称重笔录、收缴毒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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