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刘某某养鸡场,以500元11颗(约重1.0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一次。
同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李某某家中,以100元4颗(约重0.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手机壹部、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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