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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方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居间介绍促成方某某与吸毒人员的交易,并多次帮助方某某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收取毒资。2018年9月1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方某某、黄某某,并从方某某房间床头柜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七个,从黄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检出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鉴定,八个毒品可疑物零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12日,吴某某在丽江市玉龙县“**”小区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居间介绍促成方某某与吸毒人员的毒品交易,并多次帮助方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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