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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0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移送耒阳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2月20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看守所转入耒阳市拘留所羁押,同年3月6日转入耒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汤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问被告人吴某某是否有毒品(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告诉汤某某有毒品,双方在微信中谈好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交易地点后,汤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500元钱给被告人吴某某。同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花900元钱从“涛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处购买的毒品来到和汤某某约好的地点(广州市**区**街**村**道“**世家”),被告人吴某某看到汤某某正在“**世家”吃东西,就过去和汤某某打招呼,并将一红色烟盒(内装有4小包冰毒和3小包麻古)给了汤某某,汤某某接到毒品后,又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与汤某某完成交易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公安分局人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汤某某身上提取到了7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7包毒品疑似物的重量分别为0.31克、0.17克、0.05克、0.37克、0.01克、0.02克、0.01克,经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7包毒品疑似物中有4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截图、吸毒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手机微信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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