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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号,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 2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20161111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许,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拿冰毒,二人约好到海口市美兰区**村村口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吴某某收到林某某用微信转账的3300元人民币转后,在海口市美兰区**处拿到的冰毒后分成两小包,将毒品拿到陈某某家给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某某房间内缴获利用白色透明塑料薄膜袋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又从林某某身上缴获利用白色透明塑料薄膜袋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小包、通讯工具手机一部。2020年7月6日13时12分,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从陈某某房间内床头柜上提取的白色晶体壹包(白色塑料薄膜袋包装)净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从林某某身上提取的白色晶体壹包(用白色塑料薄膜袋包装)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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