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酒店”附近,以33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俗称:“冰毒”,净重0.49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现场从吴某某身上查获收取毒资的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从吴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一小袋。经鉴定,以上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建立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函、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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