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2019年10月份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凌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凌某甲通过微信(号名:hh73596598,微信名称:“没那么复杂”)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微信号是:L180545052f,微信名称:“ *懂得珍惜&才配拥有*”),要求购买600元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在家门口贩卖一包用一个蚊香盒装着冰毒给凌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凌某甲600元钱的毒资。
2.2019年10月21日晚18时许,吸毒人员凌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200元钱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就将一小包放在家门口,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200元钱毒资。
3.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吸毒人员凌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250元钱冰毒。被告人吴某某答应,将毒品用一张白纸包起来放在她家门口,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凌某甲毒资251元。
4. 2019年10月28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凌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先通过微信转帐收取凌某甲1000元钱;当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凌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约好,将1000元冰毒用一个吃剩下的食品袋装着,放在吴某某家门口的一个垃圾桶里面,凌宇取到毒品后离开。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平江县**乡**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对吴某某住宅进行检查,在吴某某住宅三楼的隔间的纸箱中发现一个“精白沙”烟盒和两个小型电子秤,烟盒中搜出两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其中一包冰毒疑似物为白色晶体,一包冰毒疑似物为棕色晶体,接着在一个储物箱中发现一个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具和一个装有空的透明塑料袋的塑料盒。民警当即对物品进行了现场扣押、拍照。并对两包冰毒疑似物进行编号:白色晶体编号为1,棕色晶体编号为2。经称重、取样:空的透明塑料袋重量为0.63克;编号1的白色晶体毛重3.6克,净重2.93克,取样1.35克;编号2的棕色晶体毛重2.8克,净重2.17克,取样1克。冰毒疑似物净重共5.14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编号为1和2号毒品疑似物均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凌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5.现场搜查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暂不提从宽处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 池 海 代理检察员:余 娟 娟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搜查和讯问视频、微信聊天电子证据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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